- 索 引 號:QZ08101-1300-2025-00095
- 備注/文號:惠政告〔2025〕9號
- 發布機構: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現將福建省人民政府(閩政地〔2025〕391號)批準的崇武北環島路(潮樂工業區段)工程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準情況
批準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
批準文號:閩政地〔2025〕391號;
批準時間:2025年5月14日;
征收用途:擬作為交通運輸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單位
崇武鎮潮樂村、五峰村、靖江村、蓮西村、港墘村。
三、征收土地面積
惠安縣崇武鎮潮樂村其他農用地0.0357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386公頃,崇武鎮港墘村其他土地0.0296公頃,崇武鎮靖江村旱地0.0146公頃、園地0.0143公頃、其他農用地0.0732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9633公頃、其他土地0.5055公頃,崇武鎮蓮西村園地0.2588公頃、其他農用地0.093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0143公頃、其他土地0.1536公頃,崇武鎮五峰村旱地0.3062公頃、園地0.0281公頃、其他農用地0.1486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0.2363公頃、其他土地0.5398公頃。合計征收集體所有土地3.8009公頃。
四、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
1.根據《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3〕53號)、《惠安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惠政文〔2023〕93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乘以地類調整系數計算。征地區片綜合地價75.75萬元/公頃,地類調整系數分別為耕地、園地、建設用地1.0,除耕地、園地外的其它農用地0.6,未利用地0.5。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批復》(泉政函〔2024〕81號)和《惠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安縣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的通知》(惠政規〔2024〕3號)執行。青苗補償費按3萬元/公頃,征地時,被征地塊無青苗的不予補償青苗費用。
2.涉及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3.本次征地無需安置農業人口。根據《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規定,符合《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安縣被征地征海人員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惠政辦〔2018〕190號)規定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范圍,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籌資標準,統一養老保障待遇,由項目所在村、鎮和縣農業農村局、資源局、人社局按規定程序辦理。
4.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按《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福建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十七條措施的通知》(惠政辦〔2018〕191號)規定執行。
五、其他相關事項
1.本次征收土地的實施征地單位為崇武鎮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鎮人民政府辦理征收補償費用核對。逾期未辦理的,按征地具體實施單位征地調查現狀成果和補償協議書支付補償費。征地具體實施單位應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并收集征地拆遷等相關土地權屬證件到縣有關部門辦理權屬注銷登記。
2.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如對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復有異議的,請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對本公告有異議的,請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逾期不申請復議的,視為放棄。
3.自征地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凡搶栽、搶種、搶建的各類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特此公告。
惠安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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