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8101-0800-2025-00098
- 備注/文號:惠政文〔2025〕74號
- 發布機構: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05
根據2025年6月10日公布的《中共惠安縣委 惠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安縣鄉鎮履行職責事項清單的通知》(惠委發〔2025〕3號)文件精神,為做好鎮賦權有關工作,進一步優化行政資源配置、提升行政效能、推進依法行政,決定對《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惠安縣第一批鎮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事項賦權清單的通知》(惠政辦規〔2022〕3號)、《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螺城鎮、崇武鎮賦權清單的通知》(惠政辦〔2023〕15號)、《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鎮政府承接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事項的通知》(惠政辦〔2023〕36號)和《惠安縣人民政府關于鎮人民政府承接落實消防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的通知》(惠政文〔2023〕69號)中部分行政執法賦權事項進行相應調整,其中崇武鎮收回行政執法賦權事項48項(含子項),螺城鎮收回行政執法賦權事項33項,其他鎮收回行政執法賦權事項29項(詳見附件)。收回的賦權事項,交由縣直承接部門實施,各鎮人民政府不再實施。
各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此次調整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同步調整相關清單,完善配套制度,健全工作機制,強化日常監管,防止因事項調整出現監管真空。因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導致各鎮人民政府行政職權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嚴格按照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附件:惠安縣調整賦予各鎮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惠安縣人民政府
2025年8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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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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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縣調整賦予各鎮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執法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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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賦予各鎮部分行政執法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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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權限依據 |
職權 類型 |
原實施主體 |
賦權日期 |
文書文號 |
賦權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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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對在市區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拋散各種廢棄物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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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對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地便溺、焚燒樹葉或垃圾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
|
3 |
對擅自占道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或從事其它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
|
4 |
對爐口、煙囪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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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對建設施工單位超出批準用地范圍內作業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
|
6 |
對建設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臨時圍墻,臨街建筑工程未封閉施工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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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對建設施工單位破路施工未圍遮,未設置安全標志,或未按規定時間和標準修復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權限依據 |
職權 類型 |
原實施主體 |
賦權日期 |
文書文號 |
賦權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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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建設施工單位未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廢水未經處理擅自排放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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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建設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時未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場地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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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進入城市內運行的運輸液體、散裝物體的車輛未密封、包扎、覆蓋,沿途泄漏、遺撒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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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沒有及時運走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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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對清掃、保潔未按規定實行劃片包干、分工負責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
|
13 |
對在規定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物品,或在市區道路沖洗機動車輛,搭建、封閉陽臺、破墻開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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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履行工作職責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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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原業主委員會未按期移交有關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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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權限依據 |
職權 類型 |
原實施主體 |
賦權日期 |
文書文號 |
賦權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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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公示資產清查結果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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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后未按期移交有關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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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每月將供水、供電部門收取的公共水費與電費清單及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進行公示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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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該物業管理區域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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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損壞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住建/城管/房管/園林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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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農業農村部門 |
2022年 |
惠政辦規 〔2022〕3號 |
各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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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或者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逾期不改的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16年修改)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
2023年 |
惠政辦 〔2023〕15號 |
螺城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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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權限依據 |
職權 類型 |
原實施主體 |
賦權日期 |
文書文號 |
賦權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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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履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義務以及違規從業行為的處罰 |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16年修改)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
2023年 |
惠政辦 〔2023〕15號 |
螺城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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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違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含15個子項) |
1.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年修改)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級人民政府市政工程、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 |
2023年 |
惠政辦 〔2023〕15號 |
崇武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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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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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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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占用補缺或者修復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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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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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權限依據 |
職權 類型 |
原實施主體 |
賦權日期 |
文書文號 |
賦權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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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違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含15個子項) |
6.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年修改)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023年 |
惠政辦 〔2023〕15號 |
崇武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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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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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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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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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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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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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權限依據 |
職權 類型 |
原實施主體 |
賦權日期 |
文書文號 |
賦權對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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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違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含15個子項) |
12.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年修改)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2.《城市供水條例》(2020年修改)第三十五條 3.《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2007年建設部令第156號)第二十九條 4.《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修改)第五十條 5.《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10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2023年 |
惠政辦 〔2023〕15號 |
崇武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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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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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廢渣、廢液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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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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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權限依據 |
權限依據 |
職權 類型 |
原實施主體 |
賦權日期 |
文書文號 |
賦權對象 |
|
25 |
對違反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7個子項) |
1.在樹木上刻字、打釘和拴系牲畜的處罰 |
1.《城市綠化條例》(2017年修改)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
2023年 |
惠政辦 〔2023〕15號 |
崇武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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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距離樹木二米以內挖土、挖坑和挖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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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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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公共綠地和風景林地內傾倒廢棄物、放牧、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綠地的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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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經批準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樹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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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擅自將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現有園林綠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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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經批準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樹木造成死亡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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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權限依據 |
職權 類型 |
原實施主體 |
賦權日期 |
文書文號 |
賦權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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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對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配置、設置不符合標準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2023年 |
惠政文 〔2023〕69號 |
各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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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對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2023年 |
惠政文 〔2023〕69號 |
各鎮 |
|
|
28 |
對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2023年 |
惠政文 〔2023〕69號 |
各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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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2023年 |
惠政文 〔2023〕69號 |
各鎮 |
|
|
30 |
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2023年 |
惠政文 〔2023〕69號 |
各鎮 |
|
|
31 |
對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2023年 |
惠政文 〔2023〕69號 |
各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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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對不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的處罰 |
《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五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2023年 |
惠政文 〔2023〕69號 |
各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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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對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處罰 |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2023年 |
惠政文 〔2023〕69號 |
各鎮 |
|
|
34 |
對漁船未經批準裝卸危險貨物的處罰 |
《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鎮 |
|
|
35 |
對未按規定配備救生或消防設備的處罰 |
《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鎮 |
|
|
36 |
對漁業船舶不服從防抗臺風等自然災害統一決定和命令,繼續停留在指定撤離海域的,或者不服從命令擅自前往指定撤離海域的處罰 |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鎮 |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權限依據 |
職權 類型 |
原實施主體 |
賦權日期 |
文書文號 |
賦權對象 |
|
|
37 |
對漁業船舶未按照規定時間撤離到指定海域的處罰 |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鎮 |
|
|
38 |
對漁業船舶進港后,防抗臺風等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終止前又擅自出海的處罰 |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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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對人員上岸后,防抗臺風等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終止前又擅自登船的處罰 |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鎮 |
|
|
40 |
對未經批準在漁港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 |
《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鎮 |
|
|
41 |
對在漁港內傾倒淤泥、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處罰 |
《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鎮 |
|
|
42 |
對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規定在漁港內明火作業的處罰 |
《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鎮 |
|
|
43 |
對人為損壞漁港設施的處罰 |
《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鎮 |
|
|
44 |
對漁業船舶無有效船名、船號、船舶證書的處罰 |
《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縣農業農村局 |
2024年 |
惠政文 |
沿海各鎮 |
|
|
二、賦權收回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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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權限依據 |
職權 類型 |
原賦權對象 |
收回日期 |
文書文號 |
收回后承接部門 |
|
|
1 |
對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其它設施和樹干上涂寫、刻畫、張貼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序號 |
職權名稱 |
權限依據 |
職權 類型 |
原賦權對象 |
收回日期 |
文書文號 |
收回后承接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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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對進入城市內運行的客運列車和航運船只未關閉車船內衛生間,車船上廢棄物未交車站碼頭妥當處理,隨意排放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3 |
對進入城市內運行的客運車輛未自設廢棄物容器,沿街拋撒廢票等廢棄物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4 |
對損壞、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 |
對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6 |
對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7 |
對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不移交有關資料,限期內仍不移交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8 |
對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有關資料,限期內未改正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
9 |
對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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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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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權限依據 |
職權 類型 |
原賦權對象 |
收回日期 |
文書文號 |
收回后承接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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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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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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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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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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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處罰 |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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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要求向籌備組提供或者移交物業管理區域核定證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等籌建工作所需資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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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要求向業主委員會提供或者移交物業管理區域核定證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等籌建工作所需資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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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對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移交有關資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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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權限依據 |
職權 類型 |
原賦權對象 |
收回日期 |
文書文號 |
收回后承接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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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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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對物業承接查驗過程中,未按規定移交有關資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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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公共部位經營收益情況、公共水電分攤情況、電梯維修保養檢驗費用等有關事項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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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對侵占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處罰 |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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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六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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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對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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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修改)第三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螺城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農業農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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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權限依據 |
職權 類型 |
原賦權對象 |
收回日期 |
文書文號 |
收回后承接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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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人員違法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的處罰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 |
行政處罰 |
螺城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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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對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進行河道采砂的處罰 |
1.《福建省防洪條例》(2002年)第四十六條2.《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2018年修改)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螺城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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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時清除砂石棄碴的處罰(含3個子項:1.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處罰;2.未及時清除砂石棄碴的處罰;3.在禁采期采砂的處罰) |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2018年修改)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 |
行政處罰 |
螺城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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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對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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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對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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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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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范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零售)經營煙花爆竹的處罰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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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處罰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
行政處罰 |
各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應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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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權限依據 |
職權 類型 |
原賦權對象 |
收回日期 |
文書文號 |
收回后承接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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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對違反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含11個子項) |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處罰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年修改)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
行政處罰 |
崇武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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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處罰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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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處罰;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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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處罰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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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的處罰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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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處罰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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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處罰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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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的處罰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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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的處罰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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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的處罰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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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的處罰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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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職權名稱 |
權限依據 |
職權 類型 |
原賦權對象 |
收回日期 |
文書文號 |
收回后承接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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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對違反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4個子項) |
1.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處罰 |
1.《城市綠化條例》(2017年修改)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
行政處罰 |
崇武鎮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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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處罰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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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處罰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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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的處罰 |
2025年 |
惠委發 〔2025〕3號 |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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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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